各院(部):
现将2022-2023学年秋季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学期具有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包括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的教师,需参加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自评在内的三级评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参加三级评价外还需参加督导评价:
1.准备申报成栋名师计划,本科教学质量特等奖、本科教学改革先锋奖、十佳本科生导师奖的教师;
2.拟于2023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
3.首次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
4.院(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督导评价的教师。
二、评价时间
1.学生评价:2022年11月14日—2023年1月3日;
2.同行评价、教师自评、督导评价:2022年9月1日—2023年1月3日。
三、评价要求
1.各院(部)要严肃、认真做好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学校对院(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各位教师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
3.各位教师应及时从课堂教学评价系统中了解学生、同行、督导对课堂教学效果的反馈,并将评价反馈意见作为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加强课程建设、规范教学运行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