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在职教职工:
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财社〔2019〕168号和黑人社函〔2019〕268号)要求,黑龙江省社保局于2020年1月起,正式启动中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纳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为保证广大教职工退休待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我校将按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要求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纳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职业年金。一般情况下,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具体工作安排
1.按照黑龙江省社保局工作安排,我校自今年2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标准,从学校统筹账户中扣缴单位缴费部分,从教职工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差额部分在4月份工资中补缴。
2.我校教职工2014年10月至2020年1月预扣预缴的调差,待黑龙江省社保局完成清算工作后,再做进一步的调整。
对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如有疑问,请与学校人事处社会保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杨娆娆
联系电话:82191815
人事处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