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82191727(校内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3日